“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这是技术升级带来治理转型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互联网发展已进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面临日益严峻的风险隐患与不断叠加的多重矛盾。这具体表现在网络安全受到全面挑战、网络经济创新缺乏激励、网络信息权受到侵犯以及网络言论亟待规范。若不合理化解上述隐患与矛盾,将严重制约建设互联网强国战略的实现。
推进依法治网的模式转型
法治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模式,理应积极回应如何把互联网治理难题转换为执法司法问题。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依托各部门职能分工、全程严格监管的法律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互联网的每一次技术革新,都会挑战已确立的法律原则与规则。传统依法治网路径中重条块轻整合、重管制轻激励、重打击轻引导的“刚性”弊端日益凸显,亟须创新构建“柔性”的依法治网模式。这就需要在互联网法治治理中,加强互联网法治治理的整合,凸显法律的激励和引导功能,将管制降到最低限度,将打击作为最后手段,最终实现从“管理”到“治理”,再到“善治”的理念转变。
构筑互联网安全新生态
在互联互通之后的智慧互联网时代,传统安全生态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过度强调管制的法治化治理路径有可能扼杀互联网创新,削弱互联网的活力。因此,科学的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并非把“刚性”的法律管制作为第一道防线,而是把互联网安全上升到社会综合治理层面,通过立法鼓励、推动、引导互联网安全意识教育与互联网行业自律,使它们与互联网法律规制有机结合起来,打破行政法、民事法、商事法和刑事法的界限,建构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泛生态圈。
助力互联网经济创新
互联网经济是网络强国战略得以实现的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创新的引擎,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以扼杀创新为代价的对互联网经济的刚性法律管制,而应该对其细心呵护,引入柔性的法律治理模式,从而在保证创新的基础之上,有效防范互联网经济风险,做到趋利避害,为网络强国战略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具体而言,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限的事前法律规制——确定互联网经济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二是适度的事中法律规制——动态监管与及时的信息披露;三是强有力的事后法律规制——划定风险底线、保护合法互联网经济模式、坚决打击违法与违规行为。
保障公民网络信息权
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仍然停留在传统时代,即遵循告知、授权与匿名保护三大基本原则。然而,一方面,大数据时代对用户海量网络信息的再分析使得传统的告知与授权变得成本巨大,会极大限制网络信息运用的创新;另一方面,多组数据集的交叉检验也使得匿名化操作失去意义。在此背景下,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侵权的法律治理需要实现由“隐私保障”向“财产保障”、由侵权补偿向合理使用的柔性模式转型。具体而言,借助数据财产化的理论,跳出隐私权的传统窠臼,赋予公众对相关网络数据的信息权。在赋予公众网络信息财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改变侵权补偿的模式,转而强调相关机构对网络信息的合理使用。